审判“三合一”将全面启动 打赢知识产权全球竞赛
核心提示:由人民法1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要在全国法1院全面推开,高1级、中级、基层法1院要同时启动。
人民法1院副院长陶凯元2016年7月7日在全国法1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1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说,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1院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由人民法1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要在全国法1院全面推开,国内专利申请,高1级、中级、基层法1院要同时启动。
司法体系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正说明一个问题:在这个时代,新国内专利申请办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
2015年12月,国1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其目的,就是要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已经开启,世界也已形成以创新驱动谋求竞争优势的大趋势。全球化、信息化、大数据化和智能化等进程必将导致非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下降,创造性劳动的价值日趋上升,创造力层面的竞争必将成为竞争的核心。
知识产权正是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制化形态。其核心是专利,专利的本质是科技新思想,科技新思想则是科技进步和科技革命的基础。
因此,知识产权正在成为科技、产业和经济竞争的核心,成为决定竞争地位、财富分配规则和利益格局的根本力量。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但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核心专利少、品牌价值小,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增加值偏低。我国每年海外获得专利数1万余件,还不到美国、日本的10%,知识产权贸易逆差逐年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比较突出,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高。
扭转这一局面,需要抓住两大根本举措:
其一,构建技术逻辑企业作为开拓主体。所谓技术逻辑企业,就是专注研究创造技术新思想的企业。技术逻辑企业不仅仅是得知电磁感应定律后能发明出发电机、电动机、磁悬浮的企业,而且还是能够深入研究科学原理、归纳技术逻辑、提出学术新见解、发现新规律的企业。
其二,打造世界知识产权发源地。其表现是高质量的专利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其本质,则是科技创新的活跃、创造力的泉涌。
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已经提出,唯有砥砺前行,方能打赢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全球竞赛。
拿什么来爆款IP
当大家都在谈IP的时候,首先获得的是一种解释是,IP是互联网地址;其次,IP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例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而更多的文章,则是关于影视界引燃了IP这个词,包括小说、音乐、网剧、漫画……
而IP究竟是啥玩意,发明国内专利申请分析,到目前为止, IP 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定义。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说法:“判断一个内容是不是 IP,只看一个标准:它能否凭自身的吸引力,挣脱单一平台的束缚,在多个平台上获得流量,进行分发。”
IP是自带流量的,且受众人群对这个IP有强烈认同感,IP本身又是跨平台的。IP的受众人群即流量是不断壮大的,他们不在乎IP在哪个平台以什么形式展现,它可以是影视作品、游戏、小说、视频、音频等等,只要是这个IP,他们就有强烈的认同感,并追随之,无论用粉丝经济、社群经济什么概念去解释都不为过。
优1秀的IP,往往是一个很好的商业交易入口。商业交易的入口经历了三代:一代是流量。就是把东西放到你的面前,摆摊设点,沿街叫卖,酒旗招展,广告传播;古已如此,无分线上线下。第二代是价格。用低价格来吸引顾客,这也是一个古已有之的现象。低价为王,物廉价美,这些也都是价格的体现。第三代是品牌。用长期的时间、海量的品牌费用,堆积出来的标识。这些品牌就是工业时代的IP。
现如今,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各种新媒体的出现,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新名词,当我们谈个体的时候,我们谈的是IP、网红;当我们谈群体的时候,谈的是粉丝、社群;当我们谈商业模式的时候,我们说内容电商、爆款电商、内容经济等。其实这些所有的概念都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就是IP经济。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1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1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外观国内专利申请搜索,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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